实务中,纳税义务在前,开具发票在后的情形比较常见(如货物已经销售,买方已经付款,但发票可能在几个月之后才开)。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一旦发生,尽管没有开具发票,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栏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后续开票时,仍然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内进行纳税申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还需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内填写相应的负数进行对冲。
一、正常业务“未开具发票”栏内填写负数的可能风险
本来是一个很正常的业务,如果财税人员对政策不了解,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未开具发票”栏内的销售额如果填报负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意料不到的麻烦。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如果当期开具发票(不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合计数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未开票销售额填报负数时通常会出现)时,企业的税控设备就会被锁死,导致无法进行开票及纳税申报。
当出现这种异常时,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异常处理岗”进行说明,经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企业的税控设备才能被解锁。解锁后,企业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涉税业务操作。
如果企业开票时间晚于纳税义务时间是一种常态,频繁到税务机关去解锁也不太现实。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规避这个风险呢?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可将该业务模式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税务机关会将企业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从而规避税控设备可能被频繁“锁死”的尴尬。
二、非正常业务在“未开具发票”栏内填写负数的风险
如果仅仅是为了少交税,而在“未开具发票”栏内填写负数,则属于偷税行为,将来面临的不仅仅是补税和滞纳金,还有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刑法。
我们可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0〕47号)
违法事实: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大额填写负数的方式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于2018年1月至8月采取上述方式合计冲减销售额8,539,000元,冲减销项税额1,401,330元,少交增值税1,401,330元。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401,3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066.50元,税款合计1,471,396.50元(实际补缴税款时,还需同时按逾期天数,每逾期1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少缴税款处一倍的罚款,计1,471,39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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