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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高新认定要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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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高新认定要取消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679&idx=1&sn=e02c602a73c1da6e369c5cd9042791be&chksm=f75f60d1c028e9c7bf120d6b04d2d8bdc69fba8d3b5957745cefa36a5cadf433514bb79d790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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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文件规定,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上述政策,对于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者而言,不啻于是一声“惊雷”!看到该条政策的第一反应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取消了吗?
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基于上述文件的规定,发表个人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取消高新认定的条件
实行“报备即批准”,不再参与正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的企业,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特定领域内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只有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该便捷优惠,不在特定领域内的,与该优惠无缘。是否属于该特定领域,应该会结合企业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属于该领域内的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综合判定。
2、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即便企业在特定领域内,如果不从事或从事少量生产研发,纯粹的买卖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则无法享受“报备即批准”的便捷优惠。
3、从业一年以上。这里的一年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还是到报备时满足365天即可,需要后续政策继续明确。不过,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要求看,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
4、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这项指标和现有高新认定政策相比,境内研发费用的占比要求有所下降(现行政策要求的该比例不低于60%)。说明新政策对于企业发生的境外研发费用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这对于境外单位参与中国境内企业的研发,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将会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二、取消高新认定后容易忽略的风险
按照文件的要求,“报备即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后,主管机关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是,事中和事后该如何监管?如果不符合要求该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资料需要保管10年)。在税务机关事后监管过程中,重点检查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如果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尽管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报备即批准”的流程优惠,但仍然无法免除在享受税收优惠后和其他企业同样要严格按要求准备留存备查资料的义务。
三、未来高新认定的政策趋势
无论如何,流程的简化,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而言,已经省却了很多麻烦。这种便利是否会推广到其他行业吗?
理论上讲是完全有可能的,企业是不是高新,并不是靠一张纸来证明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技术水平高的服务,从来都是市场的领跑者。科技创新从来都不是靠一个证来实现的。
软件企业,从开始年年认定到后来取消认定就是很好的证明。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不仅仅是减少了企业的负担,更多的是增加了企业的责任。这种责任会让企业更加谨慎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认定也没有因为取消而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窝蜂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现象。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特殊行业实行“报备即批准”并过渡一段时间后,按照现在“简政放权”的执政原则,在全行业推行“报备即批准”应该是必然的趋势,至于何时推行,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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