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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挂靠社保,一个自以为不是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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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挂靠社保,一个自以为不是问题的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678&idx=2&sn=167ddf391cd57b231808aeb1af5a2d78&chksm=f75f60d0c028e9c6609c7b9b797293add836958e9bb493e481e0c7214a604d04feaa400a0b2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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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从A公司取得工资收入,但社会保险却在B公司缴纳。这种情形是否很熟悉?
对,实务中这种情形确实很普遍。有个人主动找公司挂靠社保的,也有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工资和社保错位的……
这种挂靠社保行为到底会有什么风险?
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现实案例
(一)案例来源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22号)
(二)案例事实
2011年11月开始,冯某在珠海市唐家新华餐厅工作,该餐厅于当月开始为其购买最低社保。
2013年10月,冯某因自己怀有双胞胎,为得到高额医疗保险,于是让唐家新华餐厅停止为其续保。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止,冯某虚构工作关系在珠海市唐家俏丽理发店工作,虚构每月缴费工资为人民币11800元挂靠唐家俏丽理发店在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继续参保。
2013年12月冯某剖宫产下双胞胎,享受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的生育津贴共计人民币62557.16元,后停止参保,并于2014年2月又挂靠在珠海骏兴大骨头餐厅参保。
2014年3月6日,冯某主动将人民币62577.16元退回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6日,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报案。
2014年5月26日,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判决结果
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反思的问题
案例中冯某发生的“骗保”行为确实为人所不齿。如果自己踏踏实实工作,仅仅挂靠在一个单位缴纳社保,只是为了将来退休或看病时能有个保障,或者能在大城市有个累计缴纳社保年限的记录以便能享受到大城市的种种福利(如积分落户、买房等),这样也会有风险吗?
(一)法律风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注:公司和个人都可能面临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个人和挂靠单位并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个人在挂靠单位缴纳社保并在未来领取社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就属于上述法定的欺骗行为。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应对建议
在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针对不同情况,方案如下:
情形一:个人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工资,在B公司缴纳社保,个人既给A公司提供服务,也给B公司提供服务(通常A和B有关联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个人直接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B公司取得工资收入并缴纳社保。同时,B公司和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该个人在特定时间给A公司提供服务。A公司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B公司向A公司正常开票。
这样安排既理顺了双方的业务关系,又从根本上解决了挂靠的问题。
情形二:个人主动找B公司挂靠社保,同时为B公司提供零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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