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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文,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入职人员的个税该如何计算做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政策很实惠,但在实务操作中,几个细节问题还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一、社会人员新入职
【案例1】张三2019年12月从A公司离职,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一直没有找到适合的工作。2020年7月1日被B公司录用,月工资20000元。不考虑张三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张三也没有附加扣除事项。
如果没有13号公告,张三7月工资应纳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税
=(20000-5000)×3%
=450元
13号公告发布后,由于张三从B公司取得的收入是2020年首次取得工资收入,则张三7月工资应纳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
=20000-5000×6
=-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张三取得7月工资在当期无需缴纳个税。
【案例2】张三2020年2月从A公司离职,且离职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直到2020年7月1日才被B公司录用,月工资20000元。不考虑张三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张三也没有附加扣除事项。
由于张三从B公司取得的收入并非是2020年首次取得工资收入,按照13号公告的要求,则张三7月工资应纳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税
=(20000-5000)×3%
=450元
该种情况下,张三的计税方式和以前没有变化。
二、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实习
(一)学生实习所得属于什么性质的所得
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站在税收的角度,企业给实习生支付费用,可以按工资处理,也可以按劳务报酬处理。
如果按工资处理,单位正常代扣个税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按劳务处理,若每次向单个人员支付金额超过500元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否则,单位的该项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学生实习所得如何计算个税
如果单位给实习生支付的是工资收入,个税计算方法按上述“社会人员新入职”的规定执行。
如果单位给实习生支付的是劳务报酬,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其个税的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案例3】张三在某高校进行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尚未毕业。2020年7月1日开始在B公司实习,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每月劳务报酬10000元。张三没有附加扣除事项。
如果按劳务所得计算个税,张三7月劳务报酬应纳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税
=10000×(1-20%)×20%
=1600元
按照13号公告和61号公告的规定,无论张三在2020年上半年是否有其他单位实习经历,张三7月劳务报酬应纳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税
=(10000-5000)×3%
=150元
按13号公告的新政策,张三7月取得实习收入在当期可以少缴个税1450元(16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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