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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小心:代开的发票也可能涉嫌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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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小心:代开的发票也可能涉嫌虚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568&idx=1&sn=d8c54ef72554907d2f340751e68b4c8a&chksm=f75f607ec028e968b4d76bd4ec5e3c408aa2937aacb077ded34c7802b213b231c36785b87c4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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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印象中,似乎只要是从税务代开的发票,就板上钉钉不会有任何涉税风险,怎么可能还会涉及虚开的问题呢?
一、一个真实的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平税务局发布的南税三稽处(2019)90045号文件,福建南平税务局在对福建某贸易公司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7月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一份发票为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592,开票日期2019年7月24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防水涂料、腻子粉、天棚吊顶抗棉板、内墙用乳胶漆底漆、内墙用乳胶漆面漆、白益胶泥等,金额2001184.47元、增值税额60035.53元、价税合计2061220元,涉及受票企业1户:泉州市XX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二、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纳税人提交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后,仅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是否属于代开的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的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需要代开人声明:本次缴纳税款申报单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也就是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并不审核代开的业务是否真实,业务的真实性需要纳税人自己负责
因此,在实务中也就容易存在这样的情形:企业编造并不存在的业务,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成功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就如上述案例中所显示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代开的发票被界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政策依据是: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处罚很严重,大家都很清楚,不再赘述。
三、需要企业反思的问题
过去几年,下面的情形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无论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部分企业支付很少的费用,让个人通过中介在特殊地区代开发票(自然人代开),企业依据该发票向个人付费。
由于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开发票,很多人天然地认为这不可能有问题。
但是,上述案例的发生,还是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涉税策划,不要“掩耳盗铃”,假的终归还是假的,再怎么操作也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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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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