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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无法归还,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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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股东抽逃出资无法归还,咋办?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535&idx=1&sn=7d958d93d4af6f57ea4c5894d56adbd8&chksm=f75f6021c028e9370bd246548e13dce3f8f22d16c94e3f69366c59466e6727a8cc6ce7a6734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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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8日之前设立的公司,由于法律对股东入资期限有明确要求,有相当一部分自然人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往往会采取“垫资”的形式达到注册资本实缴的目的。
2014年3月1日之后,由于公司法调整,除了特殊性质的公司外,注册资本何时缴足全由股东说了算,垫资的情况基本绝迹。但也存在自然人股东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再以借款的形式把资金即时转出的情况。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作为被投资公司,在会计处理时,通常都会把转出的资本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
如此挂账,会带来很大的涉税和法律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请人“垫资”,还是以“借款”形式转出,表现形式都是自然人投资者从公司借款,只要在借款年度内没有归还,并且也没有用于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也很难证明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人都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风险
1、行政处罚风险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刑事处罚风险
按照《刑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三、被投资公司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风险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实务中很少有满足例外情形的。因此,一旦被稽查,一般都会依据上述规定按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处理。销售额(利息收入)通常会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被投资公司除了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自然需要一并补缴。
四、怎么办
解决抽逃出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还款。但在自然人股东没有足够资金偿还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方法1:观看《股东抽逃出资无法归还,咋办?》获取答案(不含会计分录)。
方法2:点击下方付费按钮获取答案(含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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