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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特定经营业务的发展,国家通常会出台一定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财政补贴。
企业的特定业务满足条件后,申请并取得了相应财政补贴。企业取得的该补贴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财政补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和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分情况对待。
(一)取得中央财政补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无论是否和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取得地方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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