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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海南涉税优惠的几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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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海南涉税优惠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478&idx=1&sn=23e92d815f5b9e46ab20b037ff8a4dfa&chksm=f75f6018c028e90e9d6859dce4ff55f5ce877702f480ce06f5563129e081ce161375625dd6b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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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对于该文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系统梳理如下。
一、15%低税率优惠
31号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面有三个核心要点需要关注:
1、如何界定鼓励类产业企业
文件并没有要求享受优惠的企业只能从事鼓励类业务,只要求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即可
要达到上述要求,需要从两方面注意:
一是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从事单一产品(服务)经营,该产品(服务)对应的收入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企业从事多产品(服务)经营,且有的属于鼓励类业务,有的不属于鼓励类业务,若要享受上述优惠,在会计核算时就应在“营业收入”科目下按产品(服务)进行明细核算,以确保各年能准确统计鼓励类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
二是收入口径。从税收优惠的角度考虑,这里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收入总额应该都是按税收口径统计。
如果按税收口径,主营业务收入何时确认、确认多少,就应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计算,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政策的规定计算。同时,对于产品(服务)用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情况,也应按《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计算对应的收入并计入税收意义上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收入总额,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统计和计算,而不是就企业的利润表中相关收入数字进行简单加总。
2、如何界定实质经营
按照31号文的规定,实质性运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于有些人设想的只在海南注册公司(主要用于开票),在异地遥控指挥,肯定不满足这个条件。
二是该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这条强调的是实际管理机构应具备的职能。如果设立的管理机构仅是形式上的,对公司运营涉及的生产、人员、财务、财产等均没有实际控制权(可通过公司财务账所反映的内控流程进行识别),则不能满足实际经营的条件。
3、在海南设立符合条件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如何享受优惠
(1)总机构在海南,部分或全部分支机构不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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