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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以案说法:滞纳金是否能超过税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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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以案说法:滞纳金是否能超过税款本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474&idx=1&sn=1ba5cff81ddf239ab7dc9be62b680f37&chksm=f75f601cc028e90ace6a019c3b4c716527ef0d40ee1a344cc1bdf6201ad42275122a3f61f75f#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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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1——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案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
案由:2006年11月2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涂料”)作出粤国税稽处[200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其在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期间设立内帐进行核算,开设帐外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决定金冠涂料少缴的增值税1149862.61元应补征入库,对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决定于2006年11月30日向金冠涂料送达,金冠涂料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向金冠涂料作出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从2012年11月29日起从金冠涂料在农行佛山顺德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合计5977.90元。同日,征收机关向金冠涂料填发了税收通用缴款书。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
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金冠涂料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案例2——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案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
案由: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机电”)由于违反税收相关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该稽查局出具了深税稽强扣﹝2019﹞B0240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其中一项内容是,要求广源机电缴纳的滞纳金超过应补缴的税款额
判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文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上述法条对税款滞纳金的数额、起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广源机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8月22日就“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答疑: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小提示:“守法”是企业经营的底线。企业发生的任何对外经营行为,都不只是甲乙双方的问题,而是三方的问题。这个第三方就是国家,国家需要对该经营行为征收税款。认真学习税法知识,并结合企业实际正确运用,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的涉税风险。
无论滞纳金该不该超过本金,只要按时纳税,永远都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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