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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自主研发支出和委托研发支出。如果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某些特定项目的开发,此时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可以算作受托方的研发费用呢?
从原理上讲,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研发,委托方要计入研发费用(以研发支出费用化为例,下同)。对于受托方而言,受托方安排人员接受委托开展的研发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生产业务(相当于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开展的生产加工业务),受托方发生的支出属于成本性质的支出,不应计入研发费用。
如果受托方也计入研发费用,相当于同一项研发活动,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计入研发费用,就会造成研发费用重复计算。
也正是基于此,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一家科技型企业每年的研发活动均属于接受他人委托进行的,按照上述分析的逻辑,该类企业实质上没有研发费用,也就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实务中,对于企业受托研发发生的支出,审核机关是否也会对受托研发投入一律不予认可为研发费用呢?
以下内容北京地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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