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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如何解决关联方之间无法偿还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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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如何解决关联方之间无法偿还的借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215&idx=2&sn=aa2fb11460ce5cb80087b032c6b0130f&chksm=f75f62e1c028ebf7c1aa815a85a42dda959b8ada71c522c4316373262db104f558ad6ee2573c#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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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人马,两个或多个牌子,在日常经营中比比皆是。做不同的业务,用不同的牌子,鸡蛋分散到不同的篮子里,尽力把风险降到最低。
多个主体同时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你帮我、我帮他、他帮你……不可避免就会出现资金的频繁往来。
欠债还钱,及时清理倒也不至于有什么风险。问题是,都是一家人,即便有钱,都不见得及时偿还,更别提没钱了。
所以,你挂其他应收款,我挂其他应付款,他挂其他应收(付)款……成为关联方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常态”。
这种常态,若不及时处理,风险不容小觑。
一、长期挂账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关联方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则提供资金的一方相当于提供了无偿贷款服务,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便关联方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也仅限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期间,发生在其他期间的无偿借贷行为仍然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该交易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合理的解决方法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A公司以货币资金全额实缴。经过多轮谈判,A公司拟将其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非关联方C公司,同时对B公司欠A公司借款300万元予以全额豁免。
若实施该方案,A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共700万元,其中投资损失400万元(1000-600),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损失300万元。
在该资产损失在满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前提下,A公司的上述资产损失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但对于B公司,由于欠A公司的借款不予偿还,B公司实现债务重组所得300万元,相应增加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而很可能导致B公司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要实现各方税收利益最大化,该如何操作才能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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