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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九次印刷版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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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九次印刷版修改内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1-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133&idx=2&sn=2231e47ec67c30806771cd1f50ae25c8&chksm=f75f62b3c028eba5ad9e4c5e5733eb7eb00c15c56024b79f51ba363ee8a28ef2096d2f09a641#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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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蒙广大读者的厚爱,《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自2018年1月正式发行至今,已经第九次加印。由于国家的财税政策变化,本次印刷的图书对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政策更新至2019年11月30日。
本次修订是在第八次印刷的基础上进行。

一、P36倒数第12行至倒数第13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P36倒数第12行,“(五)”修改为“(六)”。

三、P79倒数第5行,“旅客运输服务”右上角加一个脚注,内容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P81第12行,“旅客运输服务”右上角加一个脚注,内容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P96第10行和11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旅客,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果公司为兼职人员报销交通费,取得的客运票据,进项税不得抵扣。

六、P93第10行至第15行之间的内容删除,用以下内容替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的规定,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P93倒数第2行至P94和第6行之间的内容用以下内容替换
按照《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规定,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八、P241倒数第4行和第五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上述文件同时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期间费用该如何合理分摊,文件未做进一步规定。实务中常见的方法包括按资产比例、收入比例、成本费用比例等。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九、P242例7-5至P243“小提示”的内容删除,替换为如下内容
【例7-5】甲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转让一项发明专利的所有权,转让价格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转让时该专利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和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成本一致),技术转让时该技术的剩余摊销年限6年。甲公司将该技术合同到省级科技部门做了认定,并到税务机关申请了增值税免税优惠。
2019年该公司全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期间费用共计1800万元。当年该公司未发生其他技术转让行为。转让过程中发生印花税5000元,无其他费用发生。
请问,甲公司该如何计算2019年发生的该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甲公司选择按技术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摊期间费用。
甲公司2019年转让该技术所有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
=1800×1000÷4000
=450万元
甲公司2019年转让该技术所有权的所得额
=1000-300-0.5-450
=249.5(万元)
该技术转让所得小于500万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转让的是技术使用权,且签订的是5年许可协议。转让价格仍然是1000万元,平均每年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
发明专利在2019年摊销额
=300÷6
=50(万元)
2019年转让技术使用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
=1800×200÷4000
=90(万元)
甲公司2019年转让该技术使用权的所得额
=200-50-90-0.5
=55.5(万元)
技术使用权转让所得少于500万元,甲公司在2019年就转让专利使用权的行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提示】同样是技术转让所得,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计算所得额的方法略有差异。转让技术所有权,需要分摊的期间费用应该按什么原则,在政策上没有具体明确;但转让技术使用权,政策则明确规定,需要分摊的期间按技术转让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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