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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2020年的专项附加还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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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2020年的专项附加还能扣除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2-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095&idx=2&sn=6d33c6dc3c358716020acfb54db60793&chksm=f75f6299c028eb8f5456b59dc35ba0d9e91876cf158957fe3071a49dbafc9458d1ddd465e7a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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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现在正好是2019年12月,按最新要求,如果未在本月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意味着从明年1月起,专项附加扣除就会自动顺延!
一、在哪里确认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按提示操作即可。
二、2019年12月没有将变更信息在系统中确认,什么时候可正确专项附加扣除呢?
啥时候你自己想起来,在上述系统中确认后就可以恢复扣除。
三、如果2020年3月份才确认,2020年1月和2月的是否可以累计在3月份一次扣除?
1、2020年1月和2月处于失业状态或在其他单位任职,2020年3月才开始在新单位上班,按照60号公告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因此,在该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份向任职单位申请将2020年1月和2月未扣除的专项附加在2020年3月补充扣除。
这一点需要注意和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区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1月和2月处于失业状态,2020年3月在新单位任职,当月取得工资的累计减除费用只能是5000元,而不可能会是15000元!
2、2020年1月至3月在同一单位任职,可以由任职单位在3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
四、如果2019年已经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准备哪些备查资料?
按照60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下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自行准备备查资料。
1、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准备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需准备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准备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准备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与兄弟姐妹共同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准备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6、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准备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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