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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填写需要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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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发票备注栏填写需要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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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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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1 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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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发票备注栏填写需要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8-2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015&idx=2&sn=0a3f0ee04fbd304fa6ad0b2769dba5f6&chksm=f75f6229c028eb3fccb3a3ab4bd78879bb30ec0f1464dd6d745b288ebe84c61e5f7bc6d0c190#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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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时,备注栏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填写?什么情况下不要求必须填写?
如果要求必须写,但又未填写,会有什么风险?
如果未要求必须填写,但在实操中又有需要,不填写会有什么风险?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的情形
二、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政策未要求备注栏必须填写,但基于特定原因又不得不填写的情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包含嵌入式软件的集成设备时,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往往是集成后的设备或系统名称,购买方通常不同意销售方在发票商品名称中把软件单列。为了确保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能够享受销售自产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在备注栏内注明:软件名称,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政策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开票时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内容,但企业为了享受该退税政策,在开具发票时,就必须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应的内容。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的情形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四、备注栏必须填写但未按规定填写的风险
企业收到发票,如果属于政策规定必须要在备注栏内填写内容的情形,但对方没有在备注栏内填写内容,对企业会有什么风险呢?
1、增值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土地增值税
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
土地增值税
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
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公众号(在原文基础上有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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