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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从2019年7月24日开始,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两大事项发生了重大调整。
一、发票丢失无需登报
48号令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2019年7月24日之后,如果发票(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丢失,企业需要怎么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之后,剩下的内容是“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因此,目前只是取消了登报声明,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流程没变,而且是发现丢失当日(注:不一定是丢失当日)书面报告(注:不是口头报告)!
二、软件检测证明不再提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8号令规定,上述证明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注:意味着收到的退税款要退回,企业的纳税信用也很可能会被直接降为D级)。
三、小结论
企业的经营环境越来越宽松,办事越来越方便。但企业同时也要有更加清晰的认知: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多。放松不等于放任,需要企业自己做的,一点都不能少。该做的没做,即便享受到了便利或优惠,后续一旦出现问题,风险还是由企业自行负担。
(转载请注明来源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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