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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第四次印刷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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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第四次印刷修订内容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1-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809&idx=4&sn=ec4f799e2ab1f5f83d4ec80a0a439024&chksm=f75f6d77c028e4617c6e812350dc525e922bdb25c705ae0e453201d17478d4aed484d9f4ad2b#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注:在第三次印刷的基础上修改

1、P152,倒数第10行,“不需缴纳”改为“不需缴纳或少缴纳”。

2、P170,第10行,脚注(一)的内容替换为: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

3、P170,(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依据和标准 该部分内容修改为:
小规模纳税人是基于企业增值税设定的概念,根据纳税人的业务类型,依据过去12个月的销售额进行判定,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支持。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P173,三、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该部分内容,全部替换为: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意味着在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该政策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的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一律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提前向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向税务单独报备,符合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自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需按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要求,准备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所得税优惠何时享受。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要求,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就可享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之前的政策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新设立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按照之前的政策规定精神,当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从非小型微利企业转变为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按照之前的政策规定精神,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P187,倒数第10行,按照……规定处理,替换为: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6、P195,第13行至第15行内容,修改为: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

7、P195,第16行,2.汇算清缴及以下部分内容,替换为:
2.汇算清缴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对上述政策,需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先按优惠填报汇算清缴资料,然后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操作顺序和以前正好相反。
(2)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内容如下: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P210倒数1-3行,P211,第1-3行,替换为下面的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
享受该优惠无需提前向税务机关报备。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进行汇算清缴并申报完成后,还需整理好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9、P219第5-8行,替换为下面的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无需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备。但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需准备好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0、P223第18-22行,替换为下面的内容:
税收优惠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对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真的满足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享受税务优惠的情形,税务机关会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不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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