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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再简化,这一点绝对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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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再简化,这一点绝对不能忽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1-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801&idx=1&sn=8d1c7f94c74baabd507d8c02b6cfdf46&chksm=f75f6d7fc028e469925bc6637e3c1e7d723cb5e9b8c55f3a9bc27785a21cd2f0fe1958b2cd9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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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经销售,服务已经提供,可款项却迟迟无法收回;产品过时,库存积压,只能做废品处理;技术升级,产品更新换代,老设备必然面临淘汰;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投资打了水漂……
面对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各类损失,在过去想要在税前列支,简直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
随着近一年来政策的调整,企业享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越来越便利。然而,在获取便利的同时,千万不能忽略另外一件事情:留存备查资料的及时准备!
一、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扣除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留存备查资料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全部取消。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四、常见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结合65号公告的要求,对于企业常见的资产损失,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梳理如下:
(一)应收款项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其他应收款项,根据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必须提供);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4、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上述应收款项的损失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还需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资料
(二)存货
存货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存货盘亏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存货被盗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其他资产损失可参考25号公告的要求,结合65号公告的规定,自行准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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