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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严查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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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严查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2-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788&idx=1&sn=641a55e1beea4ff682960c7bf635919f&chksm=f75f6d4ac028e45cac914364af7b17329ef6d1c3c1020e0038acbb21cb4d49272a2280134ae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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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公司和自热人股东之间相互无偿资金拆借,在实务中早已司空见惯。资金借出后,公司在会计处理上直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方还款,冲减该科目;对方不还款,长期挂账。
问题是,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后长期挂账,是否存在重大涉税风险?在公司经营中、注销时,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悄然关注!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实务中很少有满足例外情形的。因此,一旦被稽查,一般都会依据上述规定按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处理。销售额通常会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费自然一并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收入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按上述规定,劳务收入和利息收入是并列关系,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因此,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公司无需对该行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果真如此吗?
如果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非关联方,的确不存在上述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如果企业将资金借给关联方【注:关联方的界定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该条规定,若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方使用,该交易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是否只要把资金借给关联方,公司就一定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不一定!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注: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又到年底了,该清理的往来款还是要尽早清理的!
另一个问题:如果股东个人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也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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