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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本公众号发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回避的几个实务问题》。有读者对继续教育如果选择由父母扣除,是否可以按1000元标准提出疑问。实务中“专家”解读也是众说纷纭。
对此,本文做进一步阐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1号文还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选择由父母扣除,父母是否可以适用“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对于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父母每月按1000元标准扣除的前提是:子女接受的必须是“全日制教育”!
而继续教育是否属于全日制教育呢?
这就需要界定什么是全日制教育,什么是非全日制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官方答疑( http://www.moe.gov.cn/jyb_hygq/hygq_zczx/moe_1346/moe_1347/tnull_16259.html):高等教育的形式根据受教育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学生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的教育形式。采取全日制高等教育形式的学校称为全日制高等学校。
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部分时间在校学习,其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或者全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的教育形式,包括各种实施高等教育的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
按照上述答复,结合41号文的规定,就可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选择的是非全日制形式,父母扣除时,就只能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执行;如果选择的是全日制形式,父母扣除时,就可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致谢:上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回避的几个实务问题》中只能按400元扣除表述有误,在此一并更正,感谢热心读者的及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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