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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回避的几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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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回避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2-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783&idx=1&sn=cb2246ffa203f1457170aeb20ef2f69f&chksm=f75f6d51c028e447d1737a58a0a9771776d59918b6f7e2cfbb6e18efbc8da32685176986599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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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周末很忙,政策发布之频繁让人应接不暇,光看标题就已经头大,更别说具体内容了。今天就先紧着大家最为关注的专项附加扣除梳理一下,希望能帮助大家厘清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子女教育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子女的界定
41号文规定,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文件并未将超生子女排除在外。因此,对于超生子女,只要正常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就可享受附加扣除。
2、教育的界定
1)国内教育
41号文规定: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按照41号文规定,对于子女的全日制教育信息,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实时,教育部门需提供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
因此,如果子女未在私立学校就读(如私塾、打工学校等),该类学校的学生信息如果未在教育部门备案,则纳税人无法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2)境外教育
41号文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对于女子在境外教育的,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实时,教育部门需提供境外教育机构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资质信息。
因此,如果境外教育机构未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即便有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纳税人也无法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3、教育暂时“中止”
60号公告规定,学历教育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因此,对于子女在就学期间参军、中途辍学或被开除,只要学籍信息持续保留,就不影响纳税人持续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41号文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继续教育的界定
60号公告规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指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实务中,该种教育的形式可以是脱产、也可以非脱产,无论是自考、函授、电大还是党校等,只要未来取得学历被教育部门认可,均属于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的扣除
60号公告规定,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1号文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因此,实务中需要注意:
(1)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限最多48个月。48个月内未考试通过,不得再进行扣除;如果48个月后更换专业,但仍然是相同学历(学位)的,也不能再进行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选择由父母扣除,同样是每月400元,不能按“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
(3)个人接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只能由本人扣除。
3、资格教育的界定
41号文规定,税务部门核实资格教育信息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需提供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税务部门认可的资格教育信息可查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4、资格教育的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在扣除时,并未强调资格的数量。也就是说,无论当年拿到了多少个资格证,都是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对于“学霸”而言,考试还是悠着点儿,不要一年考那么多证,每年考一个,年年可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4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医疗支出范围
按上述规定,医疗支出仅限于在医保范围内且自付的部分。按60号公告的规定,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因此,在实务中,下列医疗支出不能累加:
(1)完全自费的支出;
(2)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但未在正规医院就诊(如未纳入医保定点的私立医院或诊所)或自己到药店买药,导致该支出未在当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
2、医疗支出的扣除
41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在实务中,医疗支出扣除时需要注意:
(1)如果医疗支出达到扣除标准,可以自己扣,也可以由配偶扣;
(2)子女发生的医疗支出达到扣除标准,若子女未成年,可由父母一方扣;若子女已成年,只能自己扣或由自己的配偶扣;
(3)自己、配偶、未成年子女当年的医疗支出不能合并计算。如A和B家庭均为三口之家,孩子均未成年。
A家庭一家三口在2019年符合要求的自费医疗支出各1.5万元,家庭自费医疗支出共计4.5万元,则A家庭当年的医疗支出无法税前列支。
B家庭只有孩子在2019年发生符合要求的自费医疗支出4.5万元,全年家庭共计也是4.5万元,但B家庭当年的医疗支出就可以有3万元允许税前列支,可由孩子父母任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4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购房对象
仅限给自己或配偶购买住房。纳税人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兄弟姐妹等亲属购买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该住房贷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2、房子类型
仅限境内住房(无论房子有多大)。若购买的是境内或境外住房或境内外商铺,则该贷款利息不得扣除。
3、首套房的界定
41号文规定,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首套住房贷款并非一定是第一次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无论手中已经持有多少套房产,只要在后续买房时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该贷款利息就符合条件。
4、扣除期限
按照60号公告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因此,实务中注意:
(1)若提前将贷款在20年之内还清,则扣除截止到贷款合同终止当月;
(2)若贷款期限超过20年,则在20年之内可以按每月1000元税前扣除(无论每月偿还银行的利息是否超过1000元,均按每月1000元税前扣除),超过20年的年限内则不能享受贷款利息税前扣除。
5、扣除次数
按照41号文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在5年之内还清,后来再次购房签订贷款合同时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则其第二次购房的利息支出,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政策。
6、婚前购房
41号文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实务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各自分别扣除;但婚后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的贷款利息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或夫妻双方各自按扣除标准50%扣除;
(2)婚前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各自为自己购买住房分别在税前扣除呢?政策没有说可以,也没有说不可以。
五、住房租金
4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1、自有住房的界定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但配偶在该城市有自有住房,按41号文的规定,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谁来扣除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不能协商由哪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在各自主要工作城市均无住房的,各自发生的租金均可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3、扣除期限
按照60号公告的规定,租金支出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4、租金和房贷利息并存
按照41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
4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问题:
1、非独生子女有未成年的弟弟或妹妹
政策没有对未成年弟弟、妹妹参与分摊进行排除,因此,只要父母一方年满60岁,纳税人即便有未成年的弟弟或妹妹,也需要参与到2000元扣除的分摊。
2、失独父母
计划生育执行这么多年,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失独家庭。对于失独家庭夫妻二人满60岁时,没有子女进行赡养。在未来退休年龄会逐步延长的情况下,年满60岁仍需继续工作,是否可以允许他们自我赡养——即从个人工资中每月扣除1000元或2000元?
政策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扣除期限
按照60号公告的规定,赡养老人的扣除期限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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