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对个人转让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涉税政策进行了彻底明确。
对政策详细梳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免个税
文件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该条政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享受优惠的股票。可以享受优惠的股票仅限于非原始股,包括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实务中,个人在挂牌后取得股票的途径包括购买、受赠、继承、抵债、三板公司定向增发等多种形式。
2、享受优惠的转股时间。仅对2018年11月1日(含)后转让的,才予以免税,而且是暂时免税!何时再征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再定。
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2018年11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该免税政策执行(看来拖延症也不见得是坏事),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办事效率太高也是有代价的)。
3、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合伙企业,也不是公司。因此,如果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转让挂牌公司的股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税款。
如果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属于个人转让财产,按转让财产所得正常纳税即可,与本文件的免税规定无关。
二、个人转让原始股正常纳税
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该条政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需要纳税的股票。需要纳税的股票指的是个人取得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原始股包括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转股时间。个人转让挂牌公司的原始股,无论何时转让,均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本政策发布前已经转让,尚未缴纳个税的,依然要办理正常纳税手续。
三、个税征收管理
由于三板的系统建设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于个税的扣缴及税款征收机关,划分阶段实施。
(一)个人在2019年9月1日前转让原始股
扣缴义务人:股票受让方,也就是购买股票的一方。无论购买方是个人还是单位,均要履行扣缴义务。
征税机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具体操作时,买方向转让方付款前,最好先把税款扣除,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然后再将尾款支付给股票转让方。
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在2019年9月1日(含)后转让原始股
扣缴义务人: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
征税机构: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019年9月1日之后,个人再购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通过系统操作即可,无需再考虑代扣税款的问题。
多读书,读好书,受益多多!
点击“阅读原文”,或有意外惊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