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3
  • Tax100会员 28000
查看: 260|回复: 0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影视行业大稽查

397

主题

397

帖子

185

积分

认证企业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85
2021-7-21 10: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影视行业大稽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1-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725&idx=1&sn=de647eee73af8da96612daf104faa364&chksm=f75f6d0bc028e41d4c44ab6797ade048c5c0b8e71816e6d9d12b8249603ee3092bc003e488a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随着知名影星天价罚单的尘埃落定,一场席卷整个影视行业的税务大稽查也迅速拉开了帷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的文件精神,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对影视行业及从业人员2016年1月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稽查,稽查分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和总结完善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要求影视行业的公司、工作室及从业人员在2018年12月底前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对于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按文件规定,到第三阶段重点检查时,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到如今,自查自纠时间已过1个月,多数还处于“观望”状态。纠结的问题集中在“查什么”、“怎么查”两个方面。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自查主要集中在三类人,一是演艺明星,二是投资人,三是其他高收入人员。
1、演艺明星
该类人员的自查可参考已经处罚的先例,凡在2016年1月至今有“阴阳合同”的,按照“前车之鉴”自查并补缴税款,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2、投资人
投资人需要重点自查以下三个问题:
(1)是否从被投资的公司借款且未在借款当年年底前未归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出现该类情况,就意味着投资人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是否存在公司为个人购买财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影视公司出资购买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将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名下,按上述规定,投资人个人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转让股权是否正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2016年1月至今是否发生过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转让的价格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要求,是否按规定正常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时转让股权只是图省事,随便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且仅在工商部门做了变更,未履行税务变更手续,也未申报税款,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3、其他高收入人员
对于其他高收入人员,需重点关注影视公司是否存在为个人购买财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影视公司出资购买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将产权登记在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名下,按上述规定,其他个人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工作室
工作室的自查需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1、以工作室名义向投资者以外的个人支付报酬是否扣缴个税
如果工作室在日常经营中,以工作室的名义向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支付报酬,且未履行扣缴义务,就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注:旧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工作室的投资人应纳税额是否大于核定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对于工作室的投资人,目前普遍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方式。按照上述政策,如果投资人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就存在需要补税的风险。
问题的核心在于,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查账?重新核定?还是其他方法?目前还不得而知。
三、影视公司
影视公司的自查重点集中在收入和支出两方面。
(一)收入
如果影视公司属于“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尤其是在霍尔果斯设立关联公司的情况,且各公司从事的业务基本一致,则不同公司之间的收入如何分配就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
如果把大部分收入都集中在免税地——霍尔果斯公司,其他公司只有很少部分收入,则这种分配明显不合理。对于没有税收优惠的公司,则需在自查时,合理调增收入并计算需补缴的税款。
(二)支出
1、是否有不真实的业务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影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找发票、买发票、请对方开具的与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等等,均不能满足上述政策规定要求,需要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款。
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热点答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考虑,在此之前发生尚未处理的相关涉税问题,如果各地根据总局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建议按照此办法执行
2、是否向个人支付劳务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照上述规定,影视公司每次向某个人支付的劳务费时,取得的扣除凭证判定标准如下(假设按期纳税起征点为2万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500元,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政策):
(1)支付额超过2万元,个人不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影视公司支付该款项须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2)支付额不超过500元,个人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影视公司支付该款项时,可以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3)支付额在500元至2万元之间,个人是否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取决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提供劳务缴纳增值税是“按次”认定还是“按期”认定。
如果认定为“按次”,则个人不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影视公司支付该款项须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如果认定为“按期”,个人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影视公司支付该款项须取得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影视公司在支付上述劳务费时,未取得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则该支出无法在税前列支。若影视公司在过去汇算清缴时已正常税前列支,则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款。
小结:当然,对于影视行业的公司和从业人员,需要自查的问题远不止这些(关联方之间大额资金无偿占用、虚开发票、礼品和佣金支付、个人及家庭支出在公司报销等也是不能忽略的问题),看了此文,希望能对各攸关方的自查提供一点帮助(转发他人,共同受益;版权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若对于自查依然迷惘,可选择“三板挂牌公司”——华财会计,为您提供专业财税支持!
平时可阅读一本非常接地气的财税实操书——《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发行10个月,5次加印),解决您一直纠结的财税实务问题!

若仍“耿耿于怀”以致“夜不能寐”,推荐您使用一款即可缓解颈椎疲劳,又可促使更快入眠的“乳胶枕”,舒缓您持续紧张的身心!

  识别二维码,轻松购买;点击“阅读原文”,更多实惠选择!
728_162683349601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