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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据实缴费,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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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据实缴费,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7-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599&idx=1&sn=5feea74cb96d599fe45c019f79a690c8&chksm=f75f6c89c028e59f69a28c32c96c13d8a1628f19b87383d86c750f7aa988d30dfc458b06f03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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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还沉浸在个税改革的暖风中无限回味时,一波又一波与个人收入密切相关的“倒春寒”事件则让人禁不住瑟瑟发抖。
除了离职补偿金被法院判决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消息让人感到强烈地惊讶之外,个税基数和社保基数统一的问题则更是让企业主们“心惊胆颤”。

一、已经挥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8年6月15日,国地税合并当天,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莲合发布发布1号文件,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按照文件规定,有以下三种问题之一的企业,必须在2018年7月底前,到社保
1、办理工商注册并正常发放工资,但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的。
2、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全员参保的。
3、全员参保了,但未按本企业上年工资总额足额缴纳社保费的。
文件同时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对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和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进行社保费征缴的专项整治行动。
至此,对社会保险要据实全员缴纳的拉网式排查,终于在黑龙江省率先拉开了帷幕!
对社保的严查是否会在全国蔓延,目前还未可知。但监管的力度会逐渐增加,则是毋庸置疑的!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需要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二、与社保基数相关的几个常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按照上述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首先的问题就是确定工资总额,即社保基数的确定。
(一)缴费基数的构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计算缴费基数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
不计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特殊奖励;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出差补助、误餐补助;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限于篇幅,不再逐一列示,具体内容可按上述文号自行查阅)。
(二)缴费基数的统计
以北京市为例,有关基数的确认,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1、正常在企业工作的员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新入职员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依据上述规定,缴费基数的统计需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入职第一个月工资为准,基数过低或过高均会按规定予以核定。因此,所谓各月纳税基数和社保基数必须一致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完全正确。

三、据实缴纳社保的现实困境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的规定,北京市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
假设某科技公司2018年预计销售收入5000万元,年工资总额2500万元(与2017年工资总额相同),职工人数200人(人均工资12.5万元,高于社平工资10.16万元),五险一金均按最低基数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数按社平工资60%计算,其他按社平工资40%计算),净利润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该公司2018年预计利润总额=500÷(1-25%)=666.67万元
现在要求该企业员工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均据实缴纳(假设员工的缴费基数既没有超过上限,也没有低于下限的情况),企业负担的缴费比例分别是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住房公积金12%、失业保险0.8%、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0.5%。则2018年该公司人工成本将增加698.12万元,计算公式如下(假定全年缴费基数不变):
人工成本增加额
=2500×(20%+10%+12%+0.8%+0.8%+0.5%)-200×0.8467×12×40%×(20%+12%+0.8%)-200×0.8467×12×60%×(10%+0.8%+0.5%)
=698.12万元
据实缴纳后,该公司的利润总额=666.67-698.12=-31.45万元!
这样的结果不仅导致股东无利可图,甚至还要倒贴资金从事企业经营。面对这样的现实,企业的股东会做何选择呢?
如果必须据实缴纳,唯一的选择只能让企业关门!若真如此,员工又该何处就业?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问题是,类似于这样的企业又岂止一家?!

四、企业的现实选择


黑龙江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正式出鞘,其他地区是否也会亮剑,只能拭目以待。
面对如此形势,企业该如何应对?
第一,等待高层重视,降低缴费比例。几年来,国家的税收改革确实让很多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企业的“费负”——尤其是五险一金的负担,仍然是企业不堪承受之重。若该问题能引起庙堂的高度重视,能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把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调整到适当水平(由于基数确定是法定的,调整难度大,但缴费比例并未在法律层面明确),无疑将是亿万市场主体(单位、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福音。若真能如此,相信绝大部分企业还是很乐意为员工据实缴纳的。即便部分企业仍不缴纳,以“金三系统”的强大威力,辅以严格的执法,做到应缴尽缴,绝对不是问题。真到那时,社保金的实际缴费金额,或许不降反升!
问题是,如何才能引起“庙堂”之高度重视呢?转发文章,以便能引起更多人的共鸣,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
第二,人力外包,转移风险。在当前的现实下,是否还有其他出路可寻?把更多的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是一项可以考虑的选择(如有需要可留言),但也要注意另一层面的政策风险。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三,保持沉默,静观其变。正所谓:山上本没有路,等到山脚的人多了,大家再一起去找路。至于未来是否能找到路,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看看书吧,或许能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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