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41
  • Tax100会员 28021
查看: 368|回复: 0

[十二点财税] (补录)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09

主题

109

帖子

-315

积分

限制会员

积分
-315
2021-7-8 04: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十二点财税
标题: (补录)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c3MzI5Nw==&mid=2247487525&idx=4&sn=d8a6406dbd61b2d5e0927eecedbaf949&chksm=eb84c03bdcf3492df19efd63b07f6ce40142a86aceff06a59746f8a2288acae2d18c9cc5c9c7#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特别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确认该文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2.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项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请遵照执行。
792_162569100938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