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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重磅!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政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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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重磅!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政策延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87260&idx=1&sn=e36d53c9141766ffc9cd39f3e909a488&chksm=fb43b2fecc343be89c2ae5b58d4fd12f6df2d4a8a89636993adadafa28783a5163a7cc77620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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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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