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明确:“当期直接免征增值税” VS“当期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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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增值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争议问题,“财税星空”在2021年5月10日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不同增值税免税处理方式会计处理应有差别——对财政部会计司解答的一点不同看法》(点击阅读)。我们认为,对于增值税的减免税,应该要区分“事先就能明确的增值税减免税”与“事后才能明确的增值税减免税”这两种情形,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对于“事先就能明确的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进入“其他收益”核算。而只有针对“事后才能明确的增值税减免税”才需要价税分离,然后通过“其他收益”核算。其实,从会计准则原理和增值税原理角度来看,也只有“事后才能明确的增值税减免税”,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
对于这个问题,有网友向我们反馈,他向财政部会计司又特地提问咨询了这类问题,财政部会计司给予了答复:
从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5月12日的答复来看,对于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司明确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比如农产品增值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即这类我们事先就能明确的增值税免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即对应我们的事后才能明确的增值税免税),我们才需要先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然后通过“应计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后进入“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在我们“财税星空”5月10号发表探讨文章后,财政部会计司在5月12日就出了类似解答,对于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我们所说的基本一致。这样,对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争议,以及由此导致的税收争议可以停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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