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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辩税是与非】服务的赠送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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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辩税是与非】服务的赠送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8851&idx=1&sn=80ee00c254616086522339bc54e77ac2&chksm=be53056e89248c7851178e586168e64b6f00b0bbca675b360215d3206dd9f0d9f2a914a90be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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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赠送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题背景】
对于营销赠送中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货物的赠送增值税存在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但是,对于服务的赠送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服务不同于货物,服务的赠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视同销售;另一种观点认为,服务的赠送和货物一样需要视同销售。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站刊登了一则内蒙古税务局的问题答复,针对开发商买方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给出了解答:

(原网页地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d74e1888510437096f4a64ef796dc83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送成交客户物业费或其他实物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公司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物业服务和实物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么针对销售商品附赠服务的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观点一:不需要视同销售
应税服务不同于应税货物,服务的赠送不同于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
观点二: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36号文的规定,无偿赠送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您更加同意哪种观点呢?欢迎在下方投票并在文后留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后期财税星空也将通过一篇专题文章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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