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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厦门税务局答复双层有限合伙架构下个人合伙人所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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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厦门税务局答复双层有限合伙架构下个人合伙人所得类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8626&idx=1&sn=a085e48a5cf2fd163bc23c59132c8c1d&chksm=be53044f89248d5996ced8e17839680c152a46f3c0e328fdc012c3b0be0f749ba5b0eef3c31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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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局答复双层有限合伙架构下个人合伙人所得类型


财税星空提示:针对多层有限合伙架构下,自然人LP分得所得的税目归属问题,在目前的政策规定下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也认可在存在嵌套有限合伙的结构下,自然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期厦门市税务局12366在网上留言中作出了明确答复,认为即使存在双层有限合伙的情况下,仍应穿透所得的性质,即底层为股权转让所得的情况下,最上层的自然人仍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合乎政策规定的。

(原网页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17a0c8b59db4d9da94a2d8afb589d69
问题内容: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申报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申报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按股息红利申报,红利指的是哪一部分,分配款中包含了投资本金和收益,能否以收益申报纳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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