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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税案点评】混同私募基金免税,合伙人补税加滞纳金1.2亿——哪些财税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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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税案点评】混同私募基金免税,合伙人补税加滞纳金1.2亿——哪些财税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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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2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8060&idx=1&sn=dbc0a1e726e80563e5b1f2d2b6100eca&chksm=be53198189249097db49283f57dbc515b89f65b8d8844ba85373e16825a797c1319afceeb86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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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私募基金免税,合伙人补税加滞纳金1.2亿——哪些财税问题值得关注


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18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注册成立,合伙人为温纪明与牛国强。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拉萨信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分三次代温纪明、牛国强向税务一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品目名称为“股息、利息、红利”,共缴纳税款75607592元,其中温纪明缴纳税款52925314.12元,牛国强缴纳税款22682277.88元。2016年5月12日,温纪明因意外事件去世。2017年11月10日,温纪明的配偶与牛国强一起向税务一分局提出退税申请,2017年12月26日,二人又委托律师向税务一分局递交退税申请书。其认为涉案收入系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所得,应按财税字[2002]128号和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属暂不征收个税,要求税务一分局依法退还税款。
2018年12月19日,税务一分局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为告知对象,作出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不适用上述两文件规定,决定不予退税。2019年1月28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与付艳荣、牛国强共同向拉萨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退还拉萨信泰合伙企业错误以股息、红利代扣代缴温纪明、牛国强个人所得税共计75607592元。 拉萨市税务局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复议申请,后因案情复杂,经该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9年5月20日前作出,并于2019年4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拉税复延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2019年5月19日,拉萨市税务局作出拉税复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为:“申请人的涉税业务应当适用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征税,不适用财税字[2002]128号和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退税的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税务一分局重新做出决定,按“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补征税款6633.52万元,加收滞纳金,合计税款12417.94万元。
2019年6月6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付艳荣、牛国强向法院起诉,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随后做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财税星空点评
这是一起非常有意思的合伙基金补税案件,合伙人不懂税法,同时也可能找到了外行的所谓税务服务机构,反而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没有得到退税,还要补税1亿2千万。这个案件其实有如下几点值得大家注意:
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究竟是否包含私募基金一直有争议。很多人认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税法就写的证券投资基金,那私募基金分红也应该免税啊。但是,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这个免个税的范围都是明确限定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能享受;
2. 其次,在这个案件中,个人还不是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而是个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这里要注意,我们税法中给的很多个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暂免个税,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个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适用差别化股息优惠,这些都要求个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不认可的。这一点,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就有体现:(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3. 我们知道,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要分类两类,其中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应该按照5%——35%缴纳个税。撇开原先有些基层税务局同意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也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当然西藏这个案件,你和税务局打官司了,肯定按税法纠正要你补税),其实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也是很多人经常咨询的这类问题:

即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这些银行非保本理财、证券投资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结构性存款,合伙企业取得的分配收益再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究竟是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这也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但从西藏这个案例来看,对于合伙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所得,是按照“其他所得”归类到了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交税,从而补20%和35%之间的税差,补了1.2亿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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