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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重要的税收政策明确延期、执行争议得到解决
财税星空提示: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的,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大家可以看下文和清单。我们这里重点提示一下,哪些延续的重要税收政策值得关注:
1. 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个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2. 金融企业涉及小微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3. 涉及保险、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证券、一般贷款损失以及涉农中小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直接明确到期继续执行,似乎这类政策以后长期化执行,不再加期限;
4. 备受大家关注的关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原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现明确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当然,如果那时候增值税立法完成了,这个无偿视同销售也在增值税法下直接就解决了,不再视同。
5. 还有两个重要的涉及并购重组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延期问题还没有明确,估计文件规定可能有部分修改,没有在这次下文的清单中: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该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现已到期;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该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现已到期;
我们估计这两个重磅文件近期也会下发,很多企业目前并购重组在等着新文件才能做。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附件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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