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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辩税是与非】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实践中如何开发票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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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辩税是与非】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实践中如何开发票并不简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7882&idx=1&sn=f8945c873e588340fdb20d7bd46de940&chksm=be5319578924904128be2c11c01410c7a6dab07c08d9c5651fb600d0317768c3f87a8fb4a11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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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实践中如何开发票并不简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对于日常交易业务中,“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的问题做出了答复:

实际上,从总局的答复来看,不管谁付款,发票应该由实际提供业务的一方向实际接受服务(商品)的一方开具,而不是向实际支付资金的一方开具。
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实务中,大家对于《发票管理办法》中的“付款方”的理解有很大争议。特别是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下,向付款方开票在有些情况下实质构成虚开。因此,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开展《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时,大家对于这一条的表述也提出了完善意见。
虽然总局官网答复了,发票应该向实际接受服务方开具,而不是向付款方开具。但是,现实商业模式的复杂性又导致了,很多开票问题的争议并不会随着总局这个答复而消弭。
比如,我们以两个金融行业典型的案例作为这一期“辩税是与非”的话题,大家投票发票一下意见,看看这些业务发票应该向谁开具呢?
案例一:
宝马4S店和民生银行合作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促销活动。个人在宝马4S店购车,在民生银行办理企业消费金融贷款,利息比市场利率优惠0.5%。对于这部分优惠金额,宝马4S店后期直接补贴银行。

案例二:
买方付息贴现业务开票问题。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常情况下,A公司将这张还有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贴现,会取得96万元,贴现利息4万元。但是,B公司承诺承担这部分贴现利息,即开展买方付息贴现业务。B公司向民生银行支付4万元贴现利息后,A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贴现后,民生银行全额支付100万给A公司。

案例三:
张三是宝马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但该车辆一直由李四实际使用。因此,李四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该车辆的三责险和车损险,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此时,投保人是李四,被保险人是张三。平安财险公司收到保费应该开给谁?
对于上述三个案例,大家认为应当如何开具发票?欢迎投票并在文后评论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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