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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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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7147&idx=1&sn=d4d633c80c6d41644347b3608f9d0d40&chksm=be531e368924972050e6ad5eee351cd7ae402bd04adb2a2db30de4605c1b2bf8bd06562e3c8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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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


财税星空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情况非常常见,尤其在临近年末,会出现跨年取得发票的情况。对于取得以前年度发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从总局的答复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看,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应当在5年的期限内追补至以前年度扣除。

(原网页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160877/content.html
请问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要调增?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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