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50%计算口径究竟是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中,针对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是,对于这个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比例的计算扣除,究竟是用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用资产的公允价值,无论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还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中都没有明确。
有人认为,并不是所有时候别人做重组都资产评估,因此建议用资产收购时转让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算,但也有观点认为按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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