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对赌安排”收益增值税究竟按“保本”还是“非保本”?
【问题背景】
近日,有人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A基金对B企业进行了股权投资,双方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A基金也入股在工商登记层面成为了B企业股东。在投资协议层面,A企业和B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保底、固定收益的约定安排,也没有退出期限的约定。但是,A基金和B企业股东之间签订了“对赌安排”条款,合同约定,如果B企业股东不能保证B企业在5年内上市,B企业股东必须按照年化8%的收益回购A基金持有的B企业股权。
后期,B企业没有如期上市,B企业股东回购了A基金持有的B企业股权。大家的问题是,这样的“对赌安排”究竟是保本还是非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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