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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广西省税务局答复地产营销赠送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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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广西省税务局答复地产营销赠送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5767&idx=1&sn=dac22bdb44efe363737a189ed5d03006&chksm=be53109a8924998c455a628dfa6084f8585751543134d341f78d6f11fef4ec0f867d8b2db68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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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税务局答复地产营销赠送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财税星空提示:营销赠送的促销方式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中,尤其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在业务宣传中经常采用赠送礼品的方式促成交易。营销赠送中隐藏的税务风险不容忽视,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个税扣缴等问题,然而在实务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的把握口径不一,相关问题目前也存在多重争议。近期,广西省税务局在12366网站上答复明确,房地产企业向买房人促销赠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我们认为,对于地产营销中,对于买房人给予的赠品在增值税上按照“买一赠一”的思路去处理实际是存在问题的。如果按照“买一赠一”,我就必须区分划分房屋的售价和赠品的售价。鉴于售房发票金额要用于办证,无法直接拆分。其次,采用折扣方式在同一张发票注明会存在房屋销售增值税税率是9%,而赠品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是13%,存在不同税率差。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房地产公司买房的赠品赠送上,最好理解为营销业务赠送,属于企业营销业务支出,这部分支出已经体现到房价中,按房价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自然这部分赠品实际属于企业正常营销费用支出,正常抵扣进项税(而不是真正的无偿)。也就说是,企业获取潜在客户所发生的各种赠品赠送,实际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投入,最终创造的价值体现在企业获取更多的收入中,这部分收入已经缴纳销项税。所以,凡是为获取潜在客户所产生的营销赠送,都应该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实际就和财税【2015】4号文关于创新药一样,药品企业无偿赠送药品给患者试用,并不是真正的无偿,这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投入,他是要获取患者数据进行药品生产。这部分成本是体现到后期药品销售价格中的。因此,类似于企业会用一样样品展示给消费者免费试用一样,这种增值税也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属于企业正常成本费用,正常抵扣进项税。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对房地产企业这种买房赠送,企业所得税其实按照营销赠送是否要视同销售就看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标,如果不超标,其实是否进行视同销售对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税金额影响很小。如果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8】875的买一赠一处理,鉴于营销赠送金额和房价相比金额太小,这种拆分又面临地产企业按照预计毛利率预交等一系列问题(还涉及和土地增值税协调),因此对于这种房地产企业买房附赠的赠品,按照营销业务赠送,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是更合理的税收处理思路。

(原网页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4ce6f0248e94acf87e28b98c1ae50e5

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购房成交“促销赠送”的税收规定。

问题内容:我公司有2019年9月新开工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成交达成后给买房人赠送礼品,请问1、“促销赠送“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什么?(我们认为不是视同销售);2、购买礼品进项是否能抵扣,烦请给予解答(请不要只发政策条文,实例解释),谢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货物和赠品原价占比,分摊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分摊后货物与赠品的销售额与商品及赠品原价比较,将差额作为折扣额,开具发票时,将货物与赠品分摊后的实际销售额和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此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您购买礼品的进项税可以从企业销项税中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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