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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不公允增资问题——正确的认识之道及恰当的税收应对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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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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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 1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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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不公允增资问题——正确的认识之道及恰当的税收应对之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5269&idx=1&sn=6af0aed2095f7503e048592c8f3fe9ab&chksm=be53176889249e7e78242570e095f69c34034c2232cdfad9ee76247337b374c8c26ab940d2b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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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允增资问题——正确的认识之道及恰当的税收应对之法
本文作者
近年来,不公允增资引发的可能的避税、甚至偷税的问题引起了各级税务机关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发现,很多人对于不公允增值没有正确的认识,采用不恰当的税务应对方法也产生了很多税收争议。最早这个问题可以追溯至国地税合并前,2012年北京地税局针对PE基金投资征收所谓的增资“浮盈税”,一时间引起业界哗然,直接导致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出面解释,中国并没有开征这种所谓的所得税。但是,PE“浮盈税”的争议并没有消失,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不公允增资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也都尝试了采取各种征管措施进行税收监管。但是,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家可能没有正确的认识不公允出资的原因,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去处理不公允出资的税收问题,导致了更大的争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因此,我们看到,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提到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能看到增资就要对原股东征税,要考虑增资的不同情况。
我们知道,凡是企业在引进新的投资人环节,如果新投资人采用的是增资方式进入,肯定会稀释原始投资人的持股份额,导致原始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减少。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很多税务机关对于不公允出资,没有正确认识原因,直接认定原始出资人只要持股比例被稀释,就对原始投资人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忽视双方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经济利益是流入被投资企业,而非原始投资人。这种处理方法就完全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了,肯定没有说服力。
如何正确地认识不公允增资行为背后的原理,如何正确的处理不公允增资导致的税收问题,“财税星空”10月26日的线上微课《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筹划之道与风险兼谈不公允出资的个人所得处理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我们这边特通过文章也把主要观点和大家分享:
毫无疑问,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正视不公允增资可能导致的税收问题,而不是一概回避。正如我们讲课中这张PPT中所列的,M公司的N股东和S股东之间,肯定可以通过不公允增资的行为进行双方之间的利益输送,而这个就必然导致可能产生的避税甚至偷税行为。但是,我们要认识到,不公允增资有高的不公允,也有低的不公允。不能完全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所说的,高的不公允就一概忽视。因为,我们对于不公允增资要进行税收处理,第一步是需要知道具体案例中,不公允增资导致的利益输送的方向,明确了这个方向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原因诊断:
1、比如S公司向M公司增资1000万,其中只有1万元进入M公司实收资本,999万全部进入M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个不公允增资就属于低的不公允,利益输送方向是从S公司输送给了N股东;
2、而在第二个案例中,M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估值1亿,S公司增资30万全部进入M公司注册资本,这个不公允增资就属于高的不公允,利益输送的方向是从N股东输送给S公司。
因此,我们通过这个案例首先就是要和大家说明,对于不公允增资,你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概对原股东按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管利益输送的方向,这个税务处理方法肯定是缘木求鱼,没法自圆其说的。同时,我们进一步也说明了,如果你增资是公允的,股东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那就不会有税收问题的产生,就不应该管。比如,所有的IPO都是溢价发行,新股东进来后,老股东股权都会被稀释。你为什么IPO不去管溢价增资发行的税收问题呢,因为IPO发行是按市场公允价格增资发行的,不存在原始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也就不存在税收问题。
因此,甄别不公允增资中,这个不公允导致的利益输送的方向,这是第一步的关键,这样你后面税收征管才有着力点。
第二步,根据不公允增资利益输送的方向,查找利益输送的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个也很关键。
案例一:不公允增资——股权激励
假设某非上市公司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前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6元/股。实际控制人允许6名高管按1元/股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取得非上市公司1%的股权。
毫无疑问,当6名高管对非上市公司增资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从100%下降到99%。6名高管当然是不公允出资,利益输送的方向是从实际控制人输送到6名高管。
利益输送方向明确了,后面就是查找原因。为什么实际控制人要进行这样的利益输送,原因是要对6名高管实施股权激励。了解了这个原因你就知道,此时你非盯着实际控制人对他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是多么地可笑。利益输送给的是6名高管,你税务局首要的焦点是取得输送利益的一方。此时,你怎么对6名高管进行税收处理呢。我们知道,根据
财税[2016]101号
文,同时符合101号文列举7个条件的,增资环节不征税,递延到个人转让股权环节征税。不符合7个条件的,对6名高管按照实际出资额和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看,这样处理就对了,在这个不公允增资中,6名高管是取得输送利益的一方,你税务处理要针对他们,而不是针对原实际控制人。第二,找到了利益输送方,第二步要查找原因,这个也很关键。我们知道了原因是股权激励,那就按照
财税[2016]101号
文的规定处理。
案例二:不公允增资——股权分置改革
第二个案例,上市公司有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原限售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资9000万现金(亦说捐赠),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取得流通权。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你发现,限售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投入了9000万,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个利益输送方向是从出资的一方(限售股股东)输送给了流通股股东。我们在第一步把方向明确了。
第二步来看原因,为什么限售股股东要进行这样的利益输送。原来双方不存在同股不同权,流通股股东出资金额高有流通权。但限售股股东出资金额低,没有流通权。既然你要取得和流通股股东一样的流通权,你就必须和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对价对等。因此,这个不公允出资实际上限售股股东为取得和流通股股东一样的流通权而支付的出资对价。因为在一开始出资环节,限售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对价不对等,现在要取得一样的流通权,就要补平出资对价。
因此,从这个原因来看,限售股股东向公司出资9000万,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看似是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输送,实际是不存在的,双方都不涉及税收问题。
因此,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就和大家说明一个问题,关注不公允出资的税收问题是对的,但必须要有正确的处理方法,这个处理方法就是:
第一步:针对不公允增资,要首先识别利益输送的方向,以明确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思路;
第二步:明确了利益输送方向后,要进一步调查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具体原因,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不公允增资的一个简单处理方法,要个案分析。
因此,大家可以了解到,只有存在不公允增资的情况,才应该去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但是,究竟什么是公允,什么是不公允呢?
公司估值问题不是市场卖猪肉,上秤称一称就知道公允不公允。
否则证监会就没必要在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管理办法中设定“业绩对赌条款”了。设置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因为公司的价值是很难评估的,千人千面。
因此,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切不可用类似二手房管理思路一样,全面干预公司的增资行为,对每一个增资行为都要提供评估报告、或简单看财务报表就判断是否公允而强加干预。应该采取更加“包容性”的税收征管机制和态度,不强行干预公司增资行为。而是后期通过工商信息集中搜集,采用类似“反避税”的管理思路和方法,针对特别明显的避税、偷税案例采取集中调查。
如果大家对不公允增资税收问题感兴趣,可直接通过下面链接报名学习赵国庆老师线上微课《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筹划之道与风险兼谈不公允出资的个人所得处理问题》的回放。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收看精彩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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