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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免个税——执行口径有新变化
【问题背景】
针对个人取得的个税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征收个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单位将取得的个税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近期我们发现,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给出了不同的答复。
新观点:需要缴纳个税
河南省税务局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09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原观点:不需要缴纳个税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263号
三、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星空观点:针对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发现除了河南、山东税务局也有类似答复,即免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仅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所取得的手续费是适用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免征个税的,如个人购买其他个人股权,个人向其他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等按税法规定给其他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税务机关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这种可以免个税。而个人作为企业的办税人员,其为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返还,单位再奖励办税人员的,倾向于不适用20号文的免个税政策。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手续费奖励可适用免税政策,具体征管口径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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