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100%股权转让缴纳土增,但筹划后税负降低40%
针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最近,一家上市公司披露其转让一家位于湖南岳阳的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被税务机关确认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原先测算这笔股权转让需要缴纳6691万元土地增值税。但是该企业通过当地事务所筹划成功将土地增值税税负降低40%,近期企业已经税务机关确认税款申报入库,他的筹划是怎么做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