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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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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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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21 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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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3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2970&idx=1&sn=acab51fad4c5f94e8aa50e79d02a9c2e&chksm=8055adf4b72224e2eaa6f5335864ae5a2bfd68eab17175b396e8beb881af49cd6f482eea9476#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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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笔记:目的,通过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笔记:
1、举例,2020年9月小张大学毕业进入一家公司上班,十月初公司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9个月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即45000元。
2、这也进一步澄清了减除费用是否需要按照该年实际工作月份计算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很明确的,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注意:这条规定,仅仅是提前当年没工作月份的减除费用扣除而已,有些类似加速折旧的意味。无论何人,一年工作天数多少与否,都可以且仅可以扣除60000元的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笔记:这条规定信息量有些大。
1、第一次正式明确:大学实习生取得的所得,可构成劳务报酬所得。
2、请注意这里说的“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言外之意:实习取得的报酬,也可能不是劳务报酬所得。那么还可以是什么所得?这个问题,税法规定没办法给出明确答案。得去看看
劳动法
有无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可构成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
1)在《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中,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就认为,由于原告是基于实习到强维科技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强维科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2)在《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中,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就认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其实上述两个案例,并不矛盾,两个案例各有各的特别之处,特别是后者,郭某在填写益丰公司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了益丰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益丰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成了劳动关系!
还是我之前说过的那句话,判断取得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得根据《
劳动法
》精神及规定来看,成立劳动关系者取得的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成立劳务关系者取得的所得,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2、如果是非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取得所得,算什么呢?个人认为,还是要根据其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分别按工作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笔记:
1、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笔记:
1、界定“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2、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笔记: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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