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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保网] 员工发薪经典案例!女子讨万元加班费跑遍四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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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51社保网
标题: 员工发薪经典案例!女子讨万元加班费跑遍四级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2MTY2MA==&mid=2651908234&idx=1&sn=acb0d892745f286a2dab85d097f4c5d5&chksm=bda3c0798ad4496f60daef248bea6908744347cad61d96f9ccb154c446bfe97cf0c16b9b9f7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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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要万把元的加班费,重庆一超市女员工把这起“小案”,从劳动仲裁打到一审、二审、再到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她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讨加班费跑遍四级法院
2013年初夏的一天,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来到重庆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找到值班的法援律师求助。
这名女子叫唐小华(化名),是当地一家连锁超市的员工。她反映自己长期被超市拖欠加班费,但此前劳动仲裁和一审都败诉了,希望得到律师帮助,提起上诉。
唐小华或许没想到,这起讨要加班费的案子,一直打到了再审。最后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她终于拿到了来之不易的加班费。

唐小华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写到,排班表显示她每天工作超8小时。

超市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词。

唐小华提交的手写员工签到表显示,考勤机有出现故障的情况。
2021年5月,《工人日报》记者在最高检采访时,看到了案件改判后唐小华赠送给最高检的锦旗和一封手写感谢信。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一案件。

一起讨要加班费的官司打到再审
事情要回溯到2011年2月。唐小华和这家超市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时间一长,唐小华发现,自己经常加班加点,每天工作都在8小时以上,但并没有拿到加班工资。她向超市多次反映无果。
唐小华申请劳动仲裁,并没得到想要的结果。2012年8月,她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解除与超市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
一审法院判定:超市向唐小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驳回唐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唐小华的求助,查看一审判决书后,法律援助律师刘怡信心不大,因为法院采用的证据和援引的法条似乎都没什么问题。但她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上发现了程序上的瑕疵,于是决定帮唐小华提起上诉。
结果并不尽如人意。2013年9月23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小华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4年6月16日,重庆市高院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出提审的裁定。
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
这份判决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变更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78元”,其他均予以维持。
这个结果让唐小华感到十分意外。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再到再审,至此,她手中拿到的已是终审判决。

主要争议点卡在加班时间的认定上
作为唐小华的代理律师,刘怡坦言,整个案子最难的部分就是证据的收集。
“主要争议点卡在加班时间的认定上。”刘怡说。
超市主张的加班依据是其出具的一份电子考勤表,但唐小华认为,这份电子考勤表漏掉了很多在岗信息。比如,自己被安排到新店帮忙搞促销活动、出差等,并没有被记录在这张表中。
再比如,唐小华在超市熟食部工作,由于熟食必须当天抓紧售完,到饭点员工轮换吃饭,吃饭时间一般只有半小时,这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其他人承担,每人的工作任务并未因吃饭而减少。但是,超市主张要扣减1.5~2小时吃饭时间。对此,唐小华认为没有道理。
对具体上班时间,唐小华主张依据排班表确定,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超市熟食部的部分排班表。她认为,从这张排班表可以看出自己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而打卡机有出现损坏的时候,不能以打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除了排班表,唐小华拿不出更多有力证据。刘怡只能引导唐小华在手机里找到一些照片、短信等,尽可能拼出一些证据。但法院认为,唐小华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超市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输要输一个理,得给我一个能说服我的理由。”唐小华不服气。在她看来,判决结果并不是她认的这个“理”。
还有一条路可走。唐小华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终获改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的承办检察官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对再审判决认定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提出异议。
在承办人看来,再审判决对唐小华主张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主要是采信了超市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但超市在庭审时的陈述表明,电子考勤记录并不完整反映出勤情况,员工也提出有多次电子考勤存在故障、不能打卡的情况。
对于唐小华出具的排班表,承办人认为,这可以作为认定唐小华出勤情况的依据。排班表是张贴在公告栏内、告知员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员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出现有病、事假及旷工等情况,应当由公司方面提供证据予以扣除。
承办人还指出,超市一直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6天工作日在执行。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加班,公司对员工工作情况自然明知并许可,因此不能以未填写加班申请表为由,否认员工加班情况。
最后,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小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终审判决超市应支付唐小华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9898.84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5.98元。
为了讨要这万把元加班费,唐小华在维权路上奔走多年。这起“小案”,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穷尽现有法律程序,经过最高检抗诉,终获改判。
这一次,唐小华终于等来了她认的那个“理”。

加班工资相关政策
休息日加班工资
正常的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延伸问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单位就可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吗?
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即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实施这一工时制度。
划重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日赶上周休息日,算正常上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公司无权自主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员工发薪无小事,现在员工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为企业合规发展,企业主和HR需要格外重视。关注51社保网公众号,每天都能学习员工劳动关系实用法律知识和五险一金时事政策。
(注:各地政策可能略有不同)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HR学习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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