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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省内跨地市开具的发票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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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6: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企业是位于省内甲市一家从事林产品种植的企业。该企业将林产品树叶、枝丫提供给关联企业B,用于生产生物产品,出口退税。A企业向B企业开具农产品普通发票,B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A企业在省内其他县市承包了若干块林地,也用于该种林产品种养植。在这些承包的林地,A企业派有常驻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在当地未办理工商执照。所承包的林地产生的树叶、枝丫,也销售给B企业。也由A企业开具农产品普通发票给B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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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6: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如果您们省税务局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为企业是合法行为,因为对于企业来讲“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此,重点要查看您们省局有无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的,企业只要没有违反就是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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