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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纪「海南」Mar. 01- Mar. 07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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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纪「海南」Mar. 01- Mar.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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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3-8 1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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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比邻出海
标题:
壹周纪「海南」Mar. 01- Mar. 07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5NjU1MjY1Mw==&mid=2247484917&idx=2&sn=0f96564450bb7d09690c99a6181af933&chksm=c07e1e57f70997416f62c79cd4f564f6c14f8c1a674ee93ea483131af2b4577aac4021f1291a#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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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营商周记
Mar. 01- Mar. 07
3月1日
科技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推动《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落实,
科技部与省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以协调全国其他地区与海南省开展开放创新合作机制,以开放创新合作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近日,《机制》由科技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
《机制》提出了5条主要措施及3点运行机制,提出加快落实海南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部署,以开放合作促进海南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有力支撑
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
在建立重点地区与海南省科技合作机制方面,聚焦海南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大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四川、湖南等地区与海南建立合作机制。
在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方面,全面梳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
政策,建立海南离岸创新创业政策指导目录,发挥海南政策优势。
在推动海南深化国际技术转移示范区建设方面,支持海南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深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支持海南试点开展技术要素便利化流动试点工作,建设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加大对海南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成果。
在推动多帮一科技园区对口帮扶工作方面,以推动海南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为目标,聚焦海南重点发展产业。
在加大对海南省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方面,结合《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落实及海南阶段性工作重点,建立科技部司局直接对口支持机制,重点对口指导支持《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编制等。
3月3日
省政府:海南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20万户
近期,海南市场主体增长的迅猛势头延续,
截至今年1月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达120.65万户。今年1月,全省新增市场主体21359户,同比增长76.46%。
2020年6月,《
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后,国内外投资者抢抓机遇,加快投资海南的步伐,全省新增市场主体实现大幅增长,当月实现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00万。2020年,全省新增市场主体31万余户,同比增长30.9%;其中企业新增近15万户,实现翻一番。据统计,2021年1月,新增企业10419户,同比增长115.89%;全省实有市场主体达120.65万户。这意味着,在市场主体总数量突破100万户后,海南仅用半年多时间便突破120万户。
从产业看,
1月全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大主导产业新增市场主体18739户,较去年同期增长73.62%。12个重点产业中的现代金融服务业、医药产业、油气海洋的市场主体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快,分别同比增长833.33%、450%、265.85%。
3月4日
海南自贸港
“零关税”负面清单出台,清单外生产设备三税全免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
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标志着《
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政策正式落地。
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是指:全岛封关运作前,对
海南自由贸易港
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
海南自由贸易港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月4日
五部委出台重磅政策,部分船舶可在海南加注“不含税油”
日前,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
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月4日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3月6日起,税务部门拓宽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告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
(一)线上渠道缴纳
1.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微信搜索并关注“海南税务”公众号,依次点击“微办税-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首次办理需进行授权登录、输入身份信息并进行人脸认证)-办税选项-网上办税-灵活就业社保”,输入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后,查询核实应缴信息并进行缴费。
3.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海南省农信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
(二)线下渠道缴纳
1.可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等。
2.可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于每月15日前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自3月6日起,用人单位也可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月5日
省政府:尽快推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
全岛封关运作
全岛封关运作是
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早期安排最核心的工作任务,是一项涉及部门多、事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省政协主席毛万春委员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尽快推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
全岛封关运作。
提案指出,自《
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总体方案》公布以来,海南省已对全岛封关运作前期基础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索、形成了初步成果,但由于全岛封关运作是一套前所未有的制度设计、无现成经验可循,目前在口岸布局、海关监管、税制改革、事权划分、机构编制、风险管控等方面尚存大量工作缺口,亟须中央各部委和海南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牢牢把握“早期安排”宝贵过渡期,以超常规措施尽快推动全岛封关运作工作。
毛万春建议,加快推进口岸建设。一是做好规划管理。尽快按照海关全面监管要求,批次划定和新增建设一批海港、空港、邮件中心为“二线口岸”。根据封关运作需要重新规划口岸布局和功能定位,整合现有口岸资源,提升运作效能,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口岸布局与产业布局融合,提升口岸服务保障能力。规范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按照功能性质、通行对象、使用单位不同做好分类管理;二是做好财地物要素保障。将
海南自由贸易港
口岸划设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及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设立
海南自由贸易港
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强化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将口岸建设设备、耗材和监管设备纳入零关税进口商品清单,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三是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口岸信息化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以技术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全岛封关运作口岸信息化监管体系。在具体监管方面,利用信息技术建设口岸智能作业平台,推动物流监管预警、安全风险研判、企业信用分析、产品信息溯源,实现口岸监管的公平公正、高效便利。
知识拓展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2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五、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的规定,归集整理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本周主要金融数据
本周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的汇率如下:
近一周走势
近一周走势
近一周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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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极简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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