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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3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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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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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02: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提醒:3月31日截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61855&idx=1&sn=c3532bf5229d4905692e9c241b35d7df&chksm=8b443c49bc33b55f8fb19c8ad32868916ce04288f407c5335ce208ae5d9d079468185d667b0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8
二维码: -





请 注 意
一年一度的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3 31 日就要截止了!
以下事项提醒大家关注: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1
哪些人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请注意,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Q2
什么时候办?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Q3
适用税率是多少?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Q4
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成本、费用: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温馨提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Q5
报送哪张申报表?
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年度内在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Q6
办理渠道有哪些?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税人员登录扣缴客户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点击查看扣缴端操作指引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登录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的申报。(点击查看web端操作指引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翔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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