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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路边摊买水果没发票,会计这样机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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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2-26 06: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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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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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路边小摊贩个人手里买了300元水果,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若是不需要发票,会计该如何入账?一起来看看会计小芳是怎么做的~

解答:
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相关政策:
1、根据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其实不光会计小芳上面处理的这一种情况,下面这些公司日常支出也是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还不知道的抓紧看~
1
公司日常支出税前扣除,

6项不需发票的情况!


看完你今天是不是又学到了新知识?不过我相信大家还有很多不明白的,比如:小贩出具的收据,不就是常说的白条。。。能入账吗?答案是:可以入账的,收据也可以了,资料要写全,买什么东西,花多少钱,对方签字,写身份证号,对于个人零星支出可以。
大家一定不要忘记一个前提,就是500元以下支出无需发票税前扣除,仅限于支付个人!

2
500元以下支出无需发票税前扣除

仅限于支付个人!

提醒一下: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一、千万要注意这2点!
注意1:
这些零星支出仅仅限于支付给个人的支出,支付给单位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2:
对固定业户按月适用起征点,自然人按次适用起征点。所以,自然人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无形资产,每次超过500元就不适用凭收据入账了。
二、举个案列,你就明白了!
我公司支付给某个体户300元购买插排,取得该个体户开具的收据。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300元
贷:库存现金300元
注意:该项支出虽然不到500元,但是不得税前扣除。
三、个人开具的收据具备哪些要素?
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上面我们学习了有关个人支出500元以下有关发票的问题,现在我们一起看一下,我们工作中取得哪些发票是不能报销的,对于乱七八糟的发票拿来报销的时候,我们也能一眼分辨出来。
3
税局提醒!

这5种发票不能再报销了!千万别马虎!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未按要求注明规定信息
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

四、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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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发表于 2021-2-26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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