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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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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915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是规范税务部门内部各环节增值税征管工作程序的基本规定。
  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全面领会新申报办法的内涵和精神,确保税务部门内部从明年1月1日起能适应新管理办法的要求,高效有序地运转。
  二、推广柳州经验,实际上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会涉及到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以及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的调整等问题。目前,区局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国税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慎重解决,以适应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各地在推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增值税管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审核、稽查工作,切实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增值税征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发售主管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各项纳税申报资料的发售供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供应工作和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
  (二)负责旧票的审验工作,并按核准的版式和数量发售新票。对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发售台帐》及《发票领购簿》核对,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同时,核对纳税人申报、缴税情况,对如实申报和按期缴清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发售发票。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税,或有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规定限制供票。如果纳税人确属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需要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做出欠税清缴计划的前提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限量售给所需发票。在发票审验中发现问题的,应通知有关税务人员进一步核查。
  (三)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所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盟市国家税务局凭旗县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购票证明及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购票证件限量发售。
  (四)专用发票的发售,必须实行双人上岗,帐票分管、收必复点,付必复核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帐实一致、票款相符、票出钱入、日清月结。
  二、申报受理在纳税申报期内,税务征收机关的征收人员应集中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具体内容是:
  (一)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发现申报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二)审核发票领、用、存情况,清点核实已领未用的专用发票结存数量。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本身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经以上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申报。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填开缴款书入库。经审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还纳税人重新填报。
  (五)对纳税人填报的单张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及其以上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项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销项发票明细表》、《进项发票明细表》和《发票月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应及时上报盟市级国家税务局进行防伪认证和交叉稽核。
  (六)根据领导签字批准的《延期纳税申请书》,负责办理延期纳税的具体手续。
  (七)申报期结束后,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和其他有关问题,统计造册,转有关税务人员进行查处。
  三、申报稽核税务征收机关的稽核人员对纳税申报资料,必须按月逐户进行审核。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进、销项发票及其有关的复印件,对照《进项发票初细表》和《销项发票明细表》,逐单逐项勾对。审核发票与有关明细表的内容是否一一对应、相符;小计、合计数是否正确,有无漏登、漏记、错登、错记现象,并严格按照内国税流字[1995]200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进、销项发票进行审核。
  (二)审核《纳税申报表》与《销项发票明细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对应数据是否相符,有无只登记明细表,而不报税的问题。
  (三)审核《纳税申报表》与《进项发票明细表》的对应数据是否相符,有无扩大进项抵扣问题。
  (四)对不便报送附列资料的纳税人,稽核人员应到企业稽核。
  (五)经审核,对符合扣税规定的进项发票加盖“已抵扣”章 ;不符合扣税规定的进项发票加盖“不予抵扣”章 ;对有疑点的进项发票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审查或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进行交叉稽核。
  (六)审核销项发票的领用存数量、号码和填开金额、税额与《发票月报表》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对有疑点的销项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进行交叉稽核。
  (七)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正确,缓缴税款是否到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比例和数额转入进项抵扣。
  (八)盟市级国家税务局对百万元以上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应通过识伪系统进行认证,凡密文有误或解密后与票面数据不符的,除扣留其抵扣联外,应及时通知旗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因销货方防伪税控系统软件发生故障,专用发票上打印的密码发生差错,导致购货方纳税人不能抵扣税的,盟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经确认后再比照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九)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
  (十)稽核工作必须在当月完成,工作结束后,对没有问题的纳税申报资料,属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应存入户籍档案;对于附报资料,应退还纳税人保存。
  (十一)稽核人员在完成各项审查核实工作的同时,还应负责每月重点稽查企业的选户和受理异地的发票协查工作。
  四、税务稽查税务征收机关的稽查人员在完成每月重点稽查企业户数(按有关规定稽查面不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以及其他各项稽查任务外,对在纳税申报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应进行重点核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稽核人员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有关记录文书,按照税务稽查规程以及有关税法规定,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稽查人员对查实的问题,应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运作协调为了确保各职能环节核查工作的有序运行,税务征收机关必须进行运作协调,并确定一名业务局长专门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各环节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和完善申报资料的各种传递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滞留或丢失,并及时解决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负责审签纳税人的延期纳税申请文书。
  (三)负责批准税务稽查事项。
  (四)负责各业务股(室)与各运作环节的工作衔接。
  (五)其他应当协调的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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