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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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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2: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111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7]10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7]1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7]1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7]10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确保今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年抵扣比例。1997年的增值税期权存货已征税款的年抵扣比例确定为15%,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抵扣,不得任意提高、降低抵扣比例;在保证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对个别行业、企业确需调整抵扣比例的,要按照(内国税流字[1996]160号)的有关规定上报区局审批。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改(附后),从今年起,请按新样式及规定上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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