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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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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07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发文日期: 1997-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严格税务文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及《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原96年印制发放的《发票(纳税)
  保证金(押金)收据》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各地在税收执法及使用税务文书过程中,如设置“发票保证金帐簿”时,要在名称上、使用上,严格术语规范,不得再使用“押金”字样。要严格执行保证金退还制度,按规定应退还的,要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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