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公司的合同约定前三个月免租使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所以,免租期间,房产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余值)缴纳房产税。A公司在前三个月按商铺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后九个月按每个月1万租金收入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 A和C公司的合同约定享受无租使用,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所以,无租使用人,即房产实际使用人,需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C公司在租赁期内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代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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