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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厦门市XXXXX有限公司
原已享受
优惠项目
| 项目
| 减免金额
| 减免税额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XXXX
| XXX
| XXXX
| XXXX.XX
|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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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放弃免税权原因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申请放弃免税权声明
| 本纳税人自愿申请放弃增值税免税权。本人已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等文件关于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有关规定。
法人代表(签字): 张三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李四 填写日期:xxxx年 xx月xx日
| 【表单说明】
重要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7]127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来源:厦门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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