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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华书店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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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2402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1999]16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华书店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字[1999]16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华书店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16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华书店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16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3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关于新华书店增值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己有原则规定。由于上述规定对民贸企业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因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以内财税字[1998]476号文件给予明确。近据各地反映,该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对新华书店的规定有抵触。因此,在执行中有一定困难。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新华书店的增值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执行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县级新华书店仍依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2000年底以前,对县级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全额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不计入当期损益,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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